企业办理 ODI 备案需要注意哪些?
主体资格及条件:
企业成立时间:一般来说,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更容易通过审批。若成立时间不满一年,需有合理的解释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母公司注资支持等情况的说明,以证明企业具备开展境外投资的能力和实力。
财务状况:企业需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好低于 70%,这样能证明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进行境外投资。
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要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性,否则很难通过审查。
投资项目合规性:
投资方向:明确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国家鼓励开展如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能带动优势产能和优质装备技术标准输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合作、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农业对外合作、服务领域境外投资等项目;限制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如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敏感行业(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
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避免投资到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材料准备:
基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备案表等基础材料要准备齐全且确保真实有效,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财务文件:提供详细准确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审批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投资相关文件:如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相关的董事会或出资决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并购类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第三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这些文件需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和准备,内容要详尽、准确且符合逻辑。
申报流程:
部门选择与顺序:根据企业的投资性质和规模,确定向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申报的具体流程和顺序。一般情况下,发改委备案和商务部(厅)核准可以同步操作进行,但部分地区可能有不同要求。
共同投资申报: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的,需明确 “领投方”。通常商委部门将投资金额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将持股比例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时间节点把控:了解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间要求,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自领取之日起 2 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境外企业管理:
企业冠名: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 等字样。
后续变更手续:对于已办理 ODI 备案的境外企业,后续如办理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目的地,并按规定向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申请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咨询与协助:由于 ODI 备案的性和复杂性,建议企业聘请的法律、财务及税务顾问团队,提供咨询与全程支持,确保备案申请的顺利进行